服務條款

    儲存:

  1. 設施擁有人:
    1. 提供儲存空間供租用者使用;及
    2. 並不知悉以及將不會被視為知悉租用者存放什麼物品。
  2.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包括不定期更新的所有附件,租用者:
    1. 可以將物品存放在設施擁有人分配的儲存空間內,並且僅可以在使用期內存放物品於儲存空間內;
    2. 可以使用設施擁有人提供的任何其他設備,支付有關設備的相關費用,並負責在使用期結束時將狀態完好的設備退還給設施擁有人;
    3. 將被視為知悉在儲存空間存放的是什麼物品;
    4. 保證他們是在儲存空間存放的物品之擁有人並擁有儲存空間的絕對所有權,及/或有法律權利根據本協議所有方面處理這些物品;
    5. 只能存放可以安全存放在儲存空間內的物品,並且不對設施擁有人、其員工、代理、客戶和業主構成火災、中毒、害蟲或任何其他危險;及
    6. 保證他們已經仔細閱讀了本協議的附件1,並且不會將附件1所列的任何物品存放在儲存空間內。
  3. 費用:

  4. 租用者須負責支付:
    1. 按金;
    2. 使用期內的儲存月費,設施擁有人可給予租用者10天書面通知修訂儲存月費之金額。儲存月費須事先支付。租用者有責任確保在整個使用期(包括原協議期限後的每月延期)準時悉數並直接向設施擁有人付款;
    3. 其他費用 : 即租用者和設施擁有人不時達成協議的使用或購買任何其他服務,設備或材料有關的任何其他費用;
    4. 清潔費;
    5. 遲繳罰金: 如果租用者逾期14天付款,設施擁有人將收取HK $ 100的固定收費;如果租用者逾期30天付款,則設施擁有人將對所有欠款收取每月2.5%的利息;
    6. 退回支票手續費: 任何未能過戶的退回支票之罰金 HK$500 另加銀行手續費;
    7. 行政費: 設施擁有人就收取遲繳或未繳儲存月費、其他費用或任何其他收費,或以任何方式執行本協議而招致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遞、電話、收債、拍賣及人手費用,以及法律費用及開支;

    設施擁有人將在適當的時候開具發票,以供租用者支付上述費用,並且租用者應按照該發票上的付款說明進行付款。除非租用者通過銀行或其他支付應用程式提供的帶有租用者的名稱和儲存空間編號的付款通知書來標識存款,否則通過直接存款/銀行轉帳進行的任何付款都不會記入租用者的帳戶。

  5. 租用者將就支付任何政府稅項或在本協議下與存放物品相關的任何收費負全責。
  6. 使用儲存空間及條件:

  7. 租用者:
    1. 有權在設施擁有人於 www.spacebox.com.hk 所發佈的使用儲存空間守則,以及在本協議條款的規限下使用儲存空間。設施擁有人將不定期更新有關守則,並提前15天書面通知租用者。本協議的附件2提供了當前使用儲存空間守則的參考版本;
    2. 將全權負責鎖好獲分配的儲存空間。然而,租用者不准在儲存空間的設施擁有人鎖縫位置加上掛鎖,如有發現,設施擁有人有權強行切斷任何該等掛鎖,有關責任及開支由租用者承擔。如果租用者未能鎖好該儲存空間,則設施擁有人將代表租用者鎖上儲存空間,且所產生的任何費用須由租用者支付;
    3. 不得存放有害、非法、被竊、易燃、爆炸性、對環境有害、易變質,或可能對任何人士或其他財產構成風險的任何物品;
    4. 不得存放無可取代的物品,例如貨幣、珠寶、皮草、契據、畫作、古董、藝術作品,以及對個人具有重大價值的物件;
    5. 僅使用儲存空間作存放物品的用途,不得在儲存空間裡進行任何商業或其他活動;
    6. 不得在儲存空間的任何部份接上釘子、螺絲釘等,並必須確保維持儲存空間處於清潔及良好維修狀態;以及不得在未經設施擁有人同意下損毀儲存空間或對其作出改動;一旦儲存空間或存取區域有不清潔或損毀的情況,設施擁有人將有權向租用者收取清潔費。
    7. 不得向第三方轉授儲存空間之使用權或轉讓本協議;
    8. 如租用者或租用者替補聯絡人的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有任何變更,必須立即向設施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 及
    9. 授權設施擁有人與租用者替補聯絡人就租用者的任何違責行為作出商討。
  8. 在緊急情況下或租用者支付所有欠款之前,設施擁有人可拒絕任何人士出入儲存空間及/或存取區域,不論是否已發出正式的通知或催收欠款通知書。
  9. 設施擁有人將不會就租用者無法出入儲存空間(不論其原因為何)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0. 設施擁有人可行使酌情決定權,在若干情況下分配另一個儲存空間供租用者使用。如租用者獲重新分配儲存空間,租用者將有7天時間將新分配的儲存空間鎖好。在7天的期限後,設施擁有人將代表租用者鎖上新分配的儲存空間,所產生的任何費用須由租用者支付。
  11. 租用者:
    1. 同意本協議的條款構成與設施擁有人之間的全部協議,以及在訂立本協議時,租用者並未依賴本協議所載以外的口頭或其他陳述;
    2. 確認其已提出所有與決定訂立本協議相關的所有問題,而設施擁有人已在租用者訂立本協議前回答所有該等問題至租用者完全滿意的程度。租用者確認,該等問題引致的任何事宜已在租用者要求及設施擁有人同意的範圍內予以書面記錄並納入本協議的條款。設施擁有人對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之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將不會作為對該等權利的放棄; 及
    3. 確認儲存空間可能存放在與指定存取區域不同的場所。設施擁有人可獨自行使酌情決定權決定存放該儲存空間的場所。
  12. 風險與責任:

  13. 租用者就使用儲存空間(及設施擁有人提供的所有服務承擔一切風險和責任。租用者須就儲存空間內的物品的所有盜竊、損害或損耗負責,並須就水災或火災、漏水或溢水、霉菌、熱力、物料從任何其他地方溢出、物品的移除或交付、害蟲或寄生蟲、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的任何及所有損害承擔風險。 租用者承認及同意設施擁有人毋須及將不會就儲存空間之物品的任何風險安排任何保險。租用者同意須自行就儲存空間內的物品以其認為恰當之金額及風險承擔安排保險之責任。
  14. 除因設施擁有人或任何設施擁有人職員或授權代理人於在職或委任期間因嚴重疏忽、過失、欺詐或不誠實,設施擁有人不會就租用者之物品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負責。若設施擁有人須對租用者之物品之損失或損害負責,雙方同意設施擁有人僅須就租用者使用儲存空間時引起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或損害負責,且總賠償金額為HK$5,000.00。設施擁有人亦不會就租用者的經濟損失,如利潤損失或商譽損失,精神損失,或享用損失作出賠償。
  15. 租用者同意以法律准許的最大範圍為限,向設施擁有人賠償及彌償因租用者、其代理人或被邀請人使用儲存空間(包括但不限於在儲存空間存放物品及出入存取區域),而造成的任何財產損失或損害,人身傷害或死亡的申索。
  16. 租用者確認並同意遵從所有相關法律,包括是或可能適用於使用儲存空間的條例、規例、附例和命令。這包括與存放材料以及儲存方式相關的法律。對該等法律的任何及所有違反之責任及因而引起的所有費用由租用者絕對承擔。
  17. 如設施擁有人有理由相信租用者沒有遵從所有相關法律,則設施擁有人可採取其全權酌情決定認為必要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與相關機關聯絡、合作及/或向其提交物品,及/或(由租用者承擔開支)即時處置或移除物品。租用者同意設施擁有人(即使可以在更早時間行動)可在任何時間採取該等行動。
  18. 租用者確認儲存空間有可能被設施擁有人移動。在移動儲存空間時,設施擁有人不能擔保存放在儲存空間內部的物品的安全。因此,租用者確認,他們有責任妥善包裝、保護和存放在儲存空間內部的所有物品,以減少移動過程中物品損壞的可能性。 如果設施擁有人移動儲存空間導致任何物品損壞,無論貨物是否包裝,保護和存放得當,設施擁有人均不對該等損壞負責。
  19. 設施擁有人視察及進入儲存空間:

  20. 在第17條的規限下,租用者同意設施擁有人給予7日的書面通知後有權進入及視察儲存空間。 設施擁有人也可以在給予7日書面通知的情況下進入儲存空間,以對儲存空間或存取區域進行維修和改建。
  21. 租用者同意,一旦有緊急事故、在法律要求下、或在設施擁有人認為財產、環境或人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則設施擁有人可使用所有必要武力進入儲存空間而毋須事先通知租用者,並且毋須向租用者作出賠償。在該等情況下,設施擁有人須於其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租用者。
  22. 通知:

  23. 設施擁有人將使用電郵、手機短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發出通知。如設施擁有人認為有需要,或將通知另行放置於或郵寄至租用者的地址。設施擁有人如向租用者替補聯絡人送達通知,則該通知將視為已由設施擁有人給予租用者。在有多於一名租用者的情況下,設施擁有人向任何單一租用者發出的通知(或由單一租用者發出通知)將充分被視為有效的通知。若租用者要向設施擁有人發出通知,該等通知必須以書面作出,並實際上由設施擁有人收到才有效。
  24. 終止:

  25. 本協議的「終止日期」是指使用期的最後日期(即原協議期限或自動延期的最後日期),或租用者身故、破產或清盤的日期,或任何一方(非由於租用者違約)根據下列方式給予通知提早終止本協議之終止日期
    1. 在原協議期限後,租用者可以提前15天以書面通知設施擁有人終止本協議;或
    2. 設施擁有人可以在使用期內的任何時候提前15天向租用者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26. 若本協議根據第19條終止,設施擁有人在扣除任何租用者應承擔的費用,收費或開支後,應在終止日期後30天內退還剩餘的(i)按金,及(ii)任何為終止日期後的預付月費或其他費用((ii)僅適用於根據第19(b)條終止本協議的情況)。如租用者給予的通知期少於必要通知期,設施擁有人有權向租用者收取儲存月費。租用者必須在終止日期的營業時間完結前從儲存空間移除所有物品,並保持儲存空間處於清潔及良好維修狀態至達到令設施擁有人滿意的程度。一旦在終止日後物品仍留在儲存空間,第23條將會適用。
  27. 如果租用者違反本協議(無論是由於拖欠付款還是因進行任何非法或對環境有害的活動),設施擁有人可以通過書面通知租用者即時終止本協議,且第23 條將適用。設施擁有人有權向租用者追討任何未付款項,及因租用者違約而導致的損失和損害。因租用者違約終止本協議的情況下,設施擁有人將不會退還任何預付的月費或其他費用給租用者。
  28. 各方就本協議下的未清繳款項、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環境損害及法律責任之責任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存續。
  29. 處置物品的權利

  30. 儘管本協議內其他條款的規定,租用者同意一旦:
    1. 租用者未有於終止日期後15天內從其儲存空間移除所有物品; 或
    2. 設施擁有人根據第21條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的30天後,

    設施擁有人可毋須再事先通知租用者而強行或以其他方式進入儲存空間、出售或按設施擁有人可全權酌情釐定的條款處置儲存空間中任何物品。在該情況下,租用者特此放棄對喪失物品後產生的損失進行任何申索。租用者同意及授權設施擁有人出售或處置所有物品(不論其性質或價值)。租用者須支付及 承擔以下費用: (i) 與設施擁有人進出儲存空間以及處置或出售租用者物品相聯的所有費用; 及 (ii) 從本協議終止(不論是根據第19或21條)的日期起之儲存月費,直至儲存空間被清空為止。設施擁有人將以按金和物品出售所得的款項用作抵銷租用者拖欠設施擁有人的儲存月費和一切欠款。設施擁有人僅會在抵銷所有拖欠的儲存月費和欠款後才向租用者退還按金和物品出售所得款項的餘額。如設施擁有人認為及根據其全權酌情決定租用者的物品不能出售、提供出售時未能出售、或物品價值不足以彌補試圖出售之開支,則設施擁有人可以用任何方式處置儲存空間內的所有物品,該等開支及全部責任由租用者承擔。

  31. 租用者特此向設施擁有人授權,在物品因火災、水災而受損害,或(設施擁有人自行認為)物品嚴重受損或對存取區域、設施擁有人、任何人士或其他租用者及/或其物品構成危險的情況下,處置租用者的物品。設施擁有人毋須就任何該等行動事先通知租用者,但將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租用者發送書面通知。對於本條款中描述的行動,設施擁有人將不對租用者承擔任何責任。
  32. 在任何時間放置於儲存空間以外而無人看守的任何物件,可由設施擁有人全權酌情決定立即出售、處置或移走,全部開支及責任由租用者承擔。
  33. 分割性:

  34. 本協議的所有條文均可分割,本協議的條文一概不受任何其他該等條文的無效性影響。
  35. 司法管轄權:

  36. 本協議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管限並按其詮釋,以及各方願受香港的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37. 文義差異

  38. 本協議以英文及中文草擬。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文義有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39.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40. 除「租用者」及「設施擁有人」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41. 修改

  4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否則本協議只能由雙方以書面補充,修改或修改,並由雙方簽署同意。

附件 1 - 違禁物品

根據儲存空間協議條款和細則的第2條,租用者同意以下內容:

  1. 存放在儲存空間內的物品不得包含危險,禁止,非法,被盜或易腐的物品。其他違禁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 膠粘劑
    2. 防凍劑
    3. 含有70%或更多的酒精容量等飲料
    4. 含有酒精的沐浴露
    5. 制動,傳動和擋風玻璃清洗液
    6. 露營煤氣、煮食用火槍及其他有害氣體
    7. 地毯清潔劑
    8. 含有松油的清潔劑
    9. 食用油
    10. 乾洗劑
    11. 引擎添加劑
    12. 易燃氣體(如丁烷氣體)
    13. 易燃液體(如汽油,火機油及柴油等)
    14. 易燃固體(如非安全性火柴、一次性燒烤用具及煤)
    15. 麵粉
    16. 頭髮造型泡沫
    17. 定型噴霧和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理髮產品
    18. 含有酒精的洗手液
    19. 打火機油
    20. 打火機
    21. 塗改液
    22. 火柴、木炭、磷及容易燃點的物件
    23. 油性顏料
    24. 油漆稀釋劑
    25. 油性顏料、天拿水(稀釋液)及液體黏合劑
    26. 香水
    27. 奶 粉
    28. 噴霧(如定形噴霧,防曬噴霧)
    29. 噴霧式潤滑劑
    30. 油 漆
  2. 違禁物品清單包括但不限於:
    1. 任何種類的化學、藥物、危險或有毒物質
    2. 任何種類的食物或易腐物品
    3. 易燃品,槍械,武器或任何爆炸物
    4. 散發任何氣味或煙霧的物品
    5. 植物或生物(無論是生的還是死的)
    6. 液體或壓縮氣體
    7. 非法藥品,假冒商品,被盜財產或任何非法物品
    8. 可能會違反任何政府機構的法律或法規的個人財產
    9. 任何設施擁有人認為可能危及設施擁有人設施和環境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任何物品
  3. 此外,設施擁有人強烈建議租用者不要儲存任何正式的個人文件(例如護照,駕駛執照,身份證等)或任何包含個人身份信息(例如出生日期或銀行帳號) 的東西。這不是個人身份信息的唯一列表。請勿儲存任何可用於竊取某人身份或租用者可能會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的文件。通過簽署儲存空間協議,租用者了解並同意,如果租用者開始存儲包含個人身份信息的正式文件或項目,則租用者將放棄由於儲存這些項目而以任何方式對公司造成的所有權利和要求。

附件2 - 出入存取區域及使用儲存空間守則-

根據儲存空間協議條款和條件的第5(a)條,租用者同意以下規定:

  1. 租用者需要預約才可使用儲存空間。設施擁有人將盡最大努力按時準備好儲存空間,並對於準備該儲存空間所需的時間及租用者使用儲存空間的可用日期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以下列出的所有程序和時間是以設施擁有人盡最大努力安排為大前提,設施擁有人並不對下列守則作出保證,且守則會隨時更改。
  2. 存取區域:租用者的每個儲存空間的存取區域將由設施擁有人指定,並且可能會不時更改。設施擁有人將不時通知租用者有關存取區域的地址更改。
  3. 使用時間:租用者每次成功的使用儲存空間預約將受時間限制。設施擁有人會通知租用者可在存取區域使用儲存空間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4. 預約程序:
    1. 本條款內:
    2. "開放時間"是指24小時開放, 一星期七天
      “辦公時間”是指上午9:30 –晚上7:00;
      “工作日” 是指星期一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及
      “非工作日” 是指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3. 一般預約程序如下:
      1. 租用者可在辦公時間內使用儲存空間。租用者如要使用儲存空間,需在辦公時間給予設施擁有人1.5小時的事前通知;
      2. 例如:

        工作日早上9:30存取(最早存取時間) / 工作日辦公時間前存取 / 非工作日存取: 需於前一個工作日的下午5:30前預約通知工作日晚上7:00存取(最後存取時間) / 工作日辦公時間後存取: 需於該個工作日的下午5:30前預約通知

  5. 預約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由於預約時間有限,設施擁有人不保證可以提供租用者的首選預約時間。一旦設施擁有人確認租用者的預約,租用者可在該預約時段於存取區域使用儲存空間。
  6. 使用限制:如果租用者未支付所有拖欠費用,設施擁有人將取消租用者的預約,並停止租用者使用儲存空間,直到租用者付清任何拖欠費用為止。
  7. 使用權限:設施擁有人僅允許租用者和由租用者書面授權的人員或由租用者陪同的人員使用儲存空間。任何此類人員均為租用者的代理,租用者須就其代理使用儲存空間所造成的任何損害對設施擁有人和其他第三方負責。租用者若要撤銷對任何人的授權,需要以書面形式撤銷,該撤銷會於設施擁有人收到該書面撤銷起生效。
  8. 分享使用權限:租用者可以與設施擁有人分享進入儲存空間所需的詳細信息。
  9. 設施擁有人可以隨時自行決定修改本附件2中列出的條款,設施擁有人作出修改時會提前15天書面通知租用者。